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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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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的政策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网址:http://www.bjqycqls.com/ 时间:2021-05-14 10:21:30

(一)涉及动迁公有住房和执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人口界定、适用范围和安置标准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拆除设有抵押权、限制权、查封等的房屋或土地,按国家、市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按市场方式租赁的承租人不作为直接补偿对象,但对装饰、附属物的 补偿费用按照“谁出资谁得益”的原则执行。原租赁关系由所有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置。

  

  (四)动迁范围内发生房屋买卖的,如买卖双方无权利纠纷的,对房屋现权利人予以补偿安置;如存在纠纷,必须经双方协商确认或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给予补偿安置。

  

  (五)利用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2010年6月1日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规定以居住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本镇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偿。

  

  (六)被动迁人(户)现居住的房屋经镇有关部门调查封样后,未经批准的装饰或其他增加的项目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