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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该不该补偿?该如何补偿?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网址:http://www.bjqycqls.com/ 时间:2016-12-31 16:17:19

居民自建房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基于当时北京市城市居民的住宿现状形成的一种复杂的住房情况。建国初期到90年代,北京市居民普遍家庭人口比较多,但是单位或者房管局分配的房屋比较少。大家看看《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里面张大民为了结婚倚着树盖了一间婚房,这就是所谓的“自建房”。

城市居民自建房曾经为城市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过很大的贡献,对待自建房不能简单的将他定性为违章建筑,因为当时的历史原因,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正式住房,所以就默认了居民盖自建房的行为。如果这种房屋是违章建筑,为什么当初在建造的时候不加以管理,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什么要对其收取水电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水电费?既然收取,并且让他长期存在,就说明了它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

并且,“违章建筑”这个概念的出现也是2007年出现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7年规定的违章建筑并不能涵盖这部分房屋。

但是,自建房虽然不能定性为违章建筑,同样它的地位肯定也不如正式房屋(有产权证或承租证)般稳固。所以当城市居民自建房遭遇拆迁时,获得的拆迁补偿一般都不如正式房屋多。在北京,有关自建房拆迁的法律很少,比较直接规定这个问题的就是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二条: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一)单独立户;(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按照以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居民是可以获得补助的,但这里说的是“补助”而非“补偿”。一字不同,差别在哪里呢?

    我们知道,如果是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而对自建房的补助标准就比正式房屋低,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的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所以,现在东城、西城的征收中,告知平房被征收人,自建房不给补偿或者补偿严重偏低,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的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被这些不负责任的话吓唬住,积极维权,一定能取得满意的补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以下统称住房困难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必须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而且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
  (二)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安置补助,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人提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由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共同提出。
  申请拆迁安置补助的住房困难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拆迁安置补助申请表》。
  2.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情况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三)拆迁人应在收到拆迁安置补助申请3日内,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四)申请人对拆迁人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区、县国土房管局复核,被拆迁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和规定补偿低限的差额确定。
  拆迁补偿低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计算。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3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六)拆迁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对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自住人领取,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对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领取,并应当全部用于改善承租人的住房条件,不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城、近郊区每户付给500元至5000元;远郊区县每户付给200元至2000元。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本规定所称的户,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拆迁居民自建住房和原集体土地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2001年11月1日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认定。
  2001年11月1日以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七、今后房屋拆迁中各项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